1月11日,在由中国地质大学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非法采矿界限专题研讨会上,与会的矿业、法律界专家学者从行政、法律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是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6年7月1日,原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该《意见》实施以来,对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尽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各地在进行一系列实践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在由社会资本进行“开发式治理”以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过程中,由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各地标准不一,司法机关法律角度各异,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矿山环境治理中的“非法采矿”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在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体现“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如何更好地节约利用废石和残矿资源,在维护国家权益、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成为当前亟待破解的热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对矿山环境治理相关政策进行研究,破解制约矿山地质环境中存在的制度和法律障碍,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向更深更广层次发展,服务好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来自矿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就如何理解《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的“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新模式构建,实践中“开发式治理”存在的障碍,地方政府部门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立项治理后对残留矿体进行剥离是否需要进行新的采矿证的办理,地方政府从立项到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应当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不规范的行为是否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党委、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的销售收入弥补治理资金不足而剥离残留矿体的行为性质属于矿山治理过程中的综合利用行为还是非法采矿行为,企业超出设计范围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否应当追究企业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责任,以及超设计范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销售废弃石料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矿山环境治理能否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的非法所得,如何从制度层面保障“开发式治理”合法、合规、规范进行等方面,从行政、法律、务实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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